一、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。
二、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,無指揮或信號 不清不準吊。
三、鋼筋、型鋼、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,多點起 吊。單頭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。
四、積灰斗、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 準吊。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。
五、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,吊磚必須使用磚籠, 并堆放整齊;木磚、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,疊放不齊不準吊。
六、樓板、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。
七、埋入地面的板樁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、附著的物件不準吊。
八、多機作業,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米,在同一軌道上 多機作業,無安全措施不準吊。
九、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。
十、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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